室內空氣品質標準

中華民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

中華民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

引言

為確保室內環境的健康與安全,中華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1年11月23日 發布 環署空字第1010106229號令,依據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》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七條第二項,訂定並發布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》,全文共五條。此標準旨在規範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,保障民眾健康,並為公告場所提供明確的空氣品質管理依據。

第一條:訂定依據

本標準依據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,旨在為室內空氣品質提供科學與法規基礎,確保公共場所與工作環境的空氣品質符合健康標準。

第二條: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值

以下為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標準值、測量單位及測量時間範圍:

污染物項目 標準值 單位 備註
二氧化碳 (CO2) 8小時值:1000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
一氧化碳 (CO) 8小時值:9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
甲醛 (HCHO) 1小時值:0.08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
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(TVOC) 1小時值:0.56 ppm 包含12種苯類及烯類總和
細菌 (Bacteria) 最高值:1500 CFU/m³ 菌落數/立方公尺
真菌 (Fungi) 最高值:1000 CFU/m³ 室內外比值≤1.3者,不受此限
懸浮微粒 (PM10) 24小時值:75 μg/m³ 粒徑≤10微米
懸浮微粒 (PM2.5) 24小時值:35 μg/m³ 粒徑≤2.5微米
臭氧 (O3) 8小時值:0.06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

第三條:標準值與成分定義

為確保測量與判定的準確性,本標準對各項標準值及成分的定義如下:

  • 一小時值:指一小時內各測值的算術平均值,或一小時累計採樣的測值。
  • 八小時值:指連續八小時各測值的算術平均值,或八小時累計採樣的測值。
  • 二十四小時值:指連續二十四小時各測值的算術平均值,或二十四小時累計採樣的測值。
  • 最高值:指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檢測方法規範採樣分析值。
  •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(TVOC):包含以下12種化合物的濃度總和:
    • 苯 (Benzene)
    • 四氯化碳 (Carbon tetrachloride)
    • 氯仿(三氯甲烷)(Chloroform)
    • 1,2-二氯苯 (1,2-Dichlorobenzene)
    • 1,4-二氯苯 (1,4-Dichlorobenzene)
    • 二氯甲烷 (Dichloromethane)
    • 乙苯 (Ethyl Benzene)
    • 苯乙烯 (Styrene)
    • 四氯乙烯 (Tetrachloroethylene)
    • 三氯乙烯 (Trichloroethylene)
    • 甲苯 (Toluene)
    • 二甲苯(對、間、鄰)(Xylenes)
  • 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:指室內真菌濃度除以室外真菌濃度的比值,採樣位置應符合《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》規定。

第四條:符合標準的判定

公告場所應依其類別,對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進行濃度測量,並確保測值未超過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值,方可判定符合本標準。例如:學校、醫院、辦公室等公告場所,需針對表列污染物逐項檢測,確保所有項目均符合標準。

第五條:施行日期

本標準自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起 施行,適用於所有公告場所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。

結語

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》為公共場所與工作環境提供了明確的空氣品質規範,涵蓋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TVOC、細菌、真菌、懸浮微粒及臭氧等污染物。透過科學的測量方法與標準值設定,本標準確保室內環境的安全與健康,保護民眾免受空氣污染的危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