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識 VOCs:台灣 vs 歐美 定義與標準差異
VOCs ·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·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

台灣 vs 歐美:VOC 定義與標準一次看懂

不同地區對 VOCs 的判定重點不一:有人重「物理性質」(沸點、蒸氣壓),有人重「化學反應性」(對臭氧生成的貢獻)。

台灣 / EU(物理性質導向) 美國 EPA(反應性導向)

台灣 VOC 定義重點

常用判定方式
物理性質:在 20 °C 飽和蒸氣壓 ≥ 0.01 kPa,或沸點 ≤ 260 °C 的有機化合物
適用範圍
工業排放、油品、塗料與膠黏劑;室內空氣另依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》
  • 室內空氣驗收常見:TVOC(總揮發性有機物)與個別物質(如甲醛)。
  • 產品端以含量(g/L)或釋放量(mg/m³·h)報告。

美國 EPA VOC 定義重點

常用判定方式
化學反應性:對大氣光化學反應(臭氧生成)有效的有機化合物;低反應性者可列為排除清單(如甲烷、丙酮)。
適用範圍
以室外臭氧污染控制為核心;各州/空品區(如 SCAQMD)對產品 VOC 含量另有更嚴格限值。
  • 常以 g/L 管制塗料與膠類產品;測試須排除豁免溶劑。

歐盟(EU / 2004/42/EC 指令)

以物理性質為主:在 20 °C(293.15 K)時沸點 ≤ 250 °C 的有機化合物。針對塗料、黏著劑等分類設定產品 VOC 含量上限(g/L),並分階段收緊。

台灣、EPA、EU 對照表

地區 / 機構 VOC 定義依據 常用判定方式 管制 / 檢測範圍
台灣(環境部) 《空氣污染防制法》與 CNS 相關標準;室內空氣另依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》。 物理性質:沸點或蒸氣壓門檻。 工業源、油品、塗料與膠黏劑;室內空氣驗收以 TVOC/特定物質。
美國(US EPA) 以光化學反應性為核心並設豁免清單(低反應性)。 臭氧生成潛勢;產品計算需排除豁免溶劑。 產業排放與產品含量;地方空品區(如 SCAQMD)常有更嚴格限值。
歐盟(EU / 2004/42/EC) 在 20 °C 時沸點 ≤ 250 °C 之有機化合物。 物理性質(沸點)。 針對塗料與黏著劑訂 g/L 上限並分品類規範。

備註:實際驗證與申報格式依各國技術文件與測試方法(如 ISO、ASTM、CNS、EN)執行;上表為決策摘要。

銷售與驗收小抄
  • 台灣 / EU 市場:備妥 g/L 含量或釋放量與室內空氣 TVOC 報告。
  • 美國市場:說明是否使用 豁免溶劑 與地方標準(例:SCAQMD)符合性。
  • 跨區溝通:以「物理性質 vs 反應性」框架快速對齊雙方認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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